2007年2月7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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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还是析产纠纷?
一份久未分割的遗产,历经一审二审再审,终于尘埃落定
本报记者 陈卓 通讯员 陈静

  叶某留下了二层楼屋三间半和台门屋半间,遗产一直未分割。几十年过去了,当叶某儿媳病故后,围绕房屋产权的纷争骤起。
  究竟是继承纠纷还是析产纠纷?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日前,经台州黄岩区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后,该案获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诉争5年之久的遗产分割案最终尘埃落定。

  一审认定:
  析产纠纷,领走各自份额
  叶某(1956年亡故)育有5个儿子和3个女儿(均已亡故)。根据原始记载,土改时,叶家坐落于黄岩某处的二层楼屋三间半、台门屋半间,由叶某、五子和五子妻子卢某等4人登记入册。
  1994年4月,在律师的见证下,卢某和阮某(卢某外甥侄)达成遗赠抚养协议书,载明卢某将自己应得的房屋产权份额遗赠给阮某,他人不得干涉。
  2001年8月,卢某病故。
  这时,阮某提出,按照遗赠协议的规定,他享有遗产的全部产权。
  对此,叶某孙子叶某某和其妻洪某等表示强烈不满。他们认为,长辈卢某在世时他们同样尽到了赡养义务,现卢某过世,但自己没有声明放弃过继承,理应享有遗产的部分份额。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2001年年底,洪某、叶某某等人作为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诉争的二层楼屋三间半和台门屋半间的权属和析产。被告阮某则认为,被继承人叶某1956年死亡,至此已有45年,根据我国《继承法》相关规定,诉讼时效早已超过。
  一审法院认为,土改时以叶某为户主保留二层楼屋三间半事实清楚。根据《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仅是财产未分割而已,所以阮某以超过继承时效为由要求驳回诉请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对讼争房屋按比例进行了析分,洪某夫妇分得118/192的房产,阮某分得65/192,其余部分被其他原告和第三人分得。

  二审认定:
  继承纠纷,遗产归阮某享有
  判决后,阮某和洪某夫妇都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属继承纠纷。根据《继承法》第8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所以本案的原审原告及第三人在2001年年底提起诉讼,要求按法定继承遗产,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讼争房屋的权利,在法定继承诉讼时效超时,又无遗嘱(赠)继承的情况下,只能按照1994年4月订立的遗赠抚养协议书约定,归扶养人即阮某享有。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洪某夫妻等人的诉讼请求。

  再审:
  析产纠纷,终有结果
  面对一审、二审两份完全不同的判决,洪某等人觉得难以接受。
  2005年10月,洪某等人向黄岩区检察院提出申诉。由于案情特殊,判决分歧较大,民行科的检察官深感责任重大。
  在认真查阅了全部证据和相关司法解释后,检察官们一致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继承有无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7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同时,因阮某主张诉争房屋的全部产权,申诉人于同年12月向法院起诉,期间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检察官认为,此案应属确权、析产纠纷,而不是继承纠纷,二审适用《继承法》第8条规定认为本案继承超过诉讼时效,属适用法律错误,建议上一级检察院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省检察院抗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提审本案。
  省高院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争议的一个焦点是:本案有无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法院认为,本案遗产虽一直未作分割,但由于各继承人并无明确放弃继承的表示,所以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讼争房屋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本案的诉讼时期从洪某等人知道阮某主张讼争房屋的全部产权时起算,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时效期间。
  经审理后,省高院认为抗诉机关抗诉有理,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省高院终审判决,二层楼屋三间半和台门屋半间的房屋,洪某占16%产权,叶某某占14.5%,阮某占60%产权,其他人各占2.5%、2.5%和4.5%。
  而在案件审理期间,其他人已自愿将自己应得的继承份额无偿赠与洪某。最终,洪某夫妇得到40%的产权。

  相关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7条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10月17日发布了《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该批复确定了继承开始后,遗产未分割前,各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的,“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